释义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撒职、留用察看、开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农村合作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对自查发现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2、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3、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4、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法律依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撒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