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刑事案件审理的两种流程,普通程序包括案件信息公布、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四个阶段。基层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实清楚、被告认罪且无异议的案件,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有前置程序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但可简要宣读起诉书和发问,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开庭流程分为: 1、案件基本信息公布;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这四阶段。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被告认罪且无异议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有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的前置程序,但可简要宣读起诉书,简要发问,而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辩护策略。其次,律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收集物证等。同时,律师还需要准备辩护词和相关法律依据,以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此外,律师还需要与法庭进行沟通,确认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了解法庭的规则和程序。最后,律师还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申请,如辩护词、证人传票等。通过这些准备工作,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充分的辩护,并为开庭做好准备。 结语 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案件信息公布、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四个阶段。而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认罪且无异议的案件,虽然有前置程序确认被告是否同意,但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简要发问,但最后陈述不可省略。律师在刑事案件开庭前需要与被告沟通、收集证据、准备辩护词和法律依据,并与法庭确认开庭时间和地点,最后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和申请。通过这些准备工作,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充分的辩护,为开庭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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