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协议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收养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收养人 限定收养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为被收养人的考虑,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使得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所以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和年龄的限制、夫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及独身收养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成年即可收养子女.我国规定必须年满30岁。国外的收养立法对收养人的年龄要求一般不高。 其次,对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我国规定了收养人必须无亲生子,也无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出外。这是出于我国的计划生育的考虑。国外一般的立法无此限制。 还有,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的限制。如我国,法国,瑞士,荷兰,我国台湾地区对此均有规定,只是具体差额不同。 最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我国主要从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方面认定。在国外,如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禁止因道德败坏,触犯刑律而被判处6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人实行收养。 2、被收养人 首先,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国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未满14周岁,而且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相比而言,国外的立法对于被抚养人的年龄的上限就比我国高得多,条件也宽松得多。 其次,一些国家规定被收养人既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如,德国民法典第1767条规定,如收养成年人在到得上为正当的,特别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成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允许收养。法国民法典第360条规定,成年人可以作为“单纯收养”的被收养人。瑞士,美国的一些州也肯定了成年人被收养。瑞士民法典规定,禁治产人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 3、送养人 送养人的条件与被收养人的条件相适应的,按照我国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成为送养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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