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脱逃罪构成要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
释义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不构成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该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后果的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 法律分析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认定 (一)本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火,而后者则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定罪。 结语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本罪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出于过失,但对于明知故犯的行为,应属于私放在押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司法工作人员,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应适用本罪定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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