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规定不予批捕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刑诉法规定不予批捕的情形及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对于不批捕决定,应通知被害人,加强被害人参与保障。批捕后,如证据不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变更措施时,应通知检察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目前法律未规定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检察院对不批捕决定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法律分析 一、刑诉法规定不予批捕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我们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批捕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等。在逮捕后,办案单位发现证据不足时,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然而,目前法律对于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中,应更加重视被害人的作用,并为其参与提供保障。同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如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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