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法律。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国防法。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