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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与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订立、经营活动的符合合伙条件有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性、无限和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有效,无书面或口头协议但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推定为成立,违反政策规定的合伙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如下: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知识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想要对合伙协议的效力进行准确的认定,那么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有的情况下合伙协议是有效的,如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而在某些情况下则是无效的。
    结语
    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承认或有证明口头协议存在且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然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事本职工作以外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备合伙经营资格,其与他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性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即首先以合伙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若不足以清偿则以个人财产连带承担。具体合伙协议的效力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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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