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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多少
释义
    一、离婚案件诉讼费用需要多少
    (1)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执行等)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什么决定负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生效的判决决定。因为判决决定哪方当事人是败诉方,最终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离婚诉讼费用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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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