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集体决策失误,根据企业决策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认定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枣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应根据企业决策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认定其相应责任:在党委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党委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党委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或弃权的市国资委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上述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