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是否会骗保?探讨未确定损失 |
释义 | 保险诈骗行为中,未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从轻追究刑事责任。保险诈骗罪的惩罚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数罪并罚。单位犯罪的处罚包括罚金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协助他人诈骗将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没定损,也属于骗保行为。但是,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从轻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未进行定损却声称索赔属于骗保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从轻处罚。对于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免除处罚;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减轻处罚。保险诈骗罪涉及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或夸大损失、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伤害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刑罚和罚金。同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协助他人进行保险诈骗的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也将被视为共犯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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