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扣押期限最长多久 |
释义 |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三、流窜犯心理主要表现: 1、侥幸心理。认为异地作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逃离现场较容易,来去无规律,很难被侦破或抓获; 2、流浪成癖。无法忍受固定的工作和居所的限制,厌恶工作压力和组织束缚,喜欢到处流窜,形成流浪习惯。 3、依附心理。一些流窜犯常结成犯罪团伙,依靠群体力量进行犯罪活动。 4、挥霍心理。因居无定所,流窜犯在获得赃款赃物后往往迅速挥霍,以免携带不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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