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租赁型人才公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用人单位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历城区。2、用人单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数量遵循以下原则:(1)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5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2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30套;其他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3套。(2)经省市发改委认定、在我区筹备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或者经我区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租赁套数。(3)驻地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综合考量高校院所对历城的经济贡献、科技贡献、人才贡献等因素,讨论确定租赁套数。(4)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为符合历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物流贸易、区域总部(包括国企、金融、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 法律依据: 《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落户渠道。(一)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设立家庭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其他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二)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无集体户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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