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等相关问题,使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哪一方抚养都是合法有效的。当然,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也可以根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权。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肢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或者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