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出纳会被裁员,公司事务由指定的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诉讼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法个别清偿司法解释 破产法个别清偿司法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或者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