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常见合同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需要支付代价,而无偿合同则不需要。在我们生活中,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借用费,则属于无偿合同,反之属于有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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