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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挪用公款罪案例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民政局官员郭某某挪用贪污救灾扶贫基金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决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7年。
    现年49岁的郭某某,案发前任三门峡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0年间,郭某某利用负责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和担任三门峡市救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分别以三基会、基金会等多个户名,先后挪用救灾扶贫基金等113万元,从中获利17万余元。
    1993年至2001年,郭某某在任三门峡市生产救灾办公室副主任、三门峡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兼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期间,12次采取将从多家单位收取的扶持资金占用而不入账、模仿签名、虚开票据等方法,以付房租、会议费、锅炉维修费等名义套取单位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13040元。
    2005年11月24日,郭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宣判后,郭某某表示不上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或者是个人挪用,则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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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