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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二审会要求调解吗
释义
    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不管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其他的诉讼活动(离婚诉讼案件除外),在当事人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后(主要是代理参与劳动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劳动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代理律师就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
    一、法官可以代替被告取证吗
    法官可以代替被告取证,民事诉讼聘请律师,当事人可以不出庭。除离婚等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案件需要当事人出庭,其余都由其代理人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离婚原告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1、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可以委托律师,但本人必须出庭,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只能就财产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无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如不得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除外。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非讼法律服务都有哪些?
    1、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代为调查等;
    (2)代为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务的履行;
    (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
    (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1)非诉讼函解
    它是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用书信、函电或其他方式,代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方的目的、委托事项。实践中,非诉讼函解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既省时,又省钱,较为实用。但是,这种方法不便于工作双方当面交换意见、沟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采用。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相处两地,平时往来较多,而且信誉较好的法律事务。
    (2)直接协商
    它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利益直接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行为。由律师直接出面进行协商,可以与对方当面交换意见。因此,这种方法便于双方沟通思想感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好处较多,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最为常用的方法。直接协商不仅适用确认性法律事务,而且适用于变更性和给付性法律事务,同时还适用于有纠纷或无纠纷的法律事务。至于无纠纷的单方法律事务,则由律师出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律师出面办理无纠纷的法律事务,是以当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与当事人亲自办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对含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律师可能出面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就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委托,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中说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师主持调解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进行的调解,它与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不同,与法院的调解,更有本质的区别。
    律师主持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授权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机关,但律师事务所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由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尽管如此,律师主持调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较灵活、方便、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思想,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可为当事人起诉提供准备。因此,律师主持调解不仅不应忽视,而且应当提倡。
    (3)参与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加由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和仲裁。
    ①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包括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是为起诉而申请非诉讼调解。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给予其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②律师参与仲裁,包括参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国内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一定形式的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当事人依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国籍当事人与外国籍当事人之间,或者外国籍贯当事人之间因海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所进行的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作为第三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参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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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