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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三人以上的是否属于团伙行为
释义
    关于三人以上寻衅滋事是否属于构成团伙犯罪即集团犯罪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临时结成团伙,共同寻衅滋事的,不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适用该规定。但是三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的,适用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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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