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下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释义 | 这里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补偿。因此,在要求赔偿的时候,就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条件: (一)过错方要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或者以夫妻关系持续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遗弃。一般情况下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具体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划分。 (二)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因为只有在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在损害结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损害也是很难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该损害是否到达要求赔偿的程度。 (三)因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要是导致离婚或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这样,才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证据链的要求。以上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的列举,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 我们发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往往都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赔偿,然而这样的要求有些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主要还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自然在符合条件的时候,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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