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银行借贷的担保人,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范围承担责任。 2、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担保的方式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要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只要债务人违约,银行就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保证人应该具有什么资格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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