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有哪些权力 |
释义 | 我国法律依据的房地产产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屋所有权、法人房屋所有权、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所有权 房地产所有权是房地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的权利。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拥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意愿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占有权 房地产占有权是指依法对房地产进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房地产占有可分为所有权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劝人占有。 用益权 包括以下五类: (1)房地产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3)地上权 (4)地役权 (5)房地产典权 处分权 包括以下五类: (1)房地产出售权 (2)房地产租赁权 (3)房地产继承权 (4)房地产赠与权 (5)房地产抵押权 房地产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他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直接的物权,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房地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占有权,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使用权又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有使用权不一定就有所有 权,但却一定有占有权。所谓收益,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从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中得到的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房地产收益是房地产所有权的 内在固有的要求,它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所谓处分,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房地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 有的房地产出售、赠与、变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 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 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 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 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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