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组织卖婬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 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 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4、第三条、第四条对不同组织卖淫的情况做出不同程度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1、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3、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1、《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2、《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四、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我国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就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在上文中整理出来。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 该内容由 刘宝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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