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犬人变更怎么办理 |
释义 | 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或者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认可;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养犬地证明。原养犬人死亡,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住所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转让犬只的,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三)犬只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放弃所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留检所,并在七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五)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六)犬只失踪的,自失踪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