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赔偿? |
释义 | 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和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破产、生产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下可裁减人员。 法律分析 可以。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追索的时效为一年的问题,目前实务当中仲裁和法院倾向于都以超过时效而予以驳回。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结语 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单位支付用工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如果需要裁减人员,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方可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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