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拒绝收货是否可要求付款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拒绝收货是否可要求付款 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给承揽人后,承揽人无故拒绝收货的,定作人可以主张报酬。定作人拒绝付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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