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防止阻碍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有效性情形的发生,保理商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此外还可以采用入口商的许诺和保证机制,来防止入口商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险。 提高对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风险意识,保理商要密切注意,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不是当事人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不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不是依其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果涉及未来债权的让与,那么准据法所在国是否允许这种债权转让。 建立入口商的许诺和保证机制,保理商应该在入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入口商对其债权的有效性和可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