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后原告田某某丈夫实现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且自1982年开始一直占有此房。2016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