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释义
    交通事故发生产生损失后需要赔偿,被告多,则损失更易填补,但这并不是说受害人能随意起诉。谁是诉讼主体,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详细如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 乘车人受伤和司机、车主遭受损失乘车人受伤又区分以下情形:(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如座位险的情况)。(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2、 司机、车主遭受损失,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就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如何确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六)模糊责任。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索赔中的护理费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如下: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后期护理费如何确定
    一、后期护理费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因此,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当然,后期护理费的计算也适用这一公式,但是后期护理费除了要考虑这三方面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即在上述三项乘积之后再乘以一个具体的赔偿指数,这个赔偿指数就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出来的。二、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后期护理费之所以存在争议,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关于后期护理费,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过生活护理费外,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后期护理费计算最关键的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对应的赔偿比例没有规定。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该条例针对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后期护理费的赔偿指数就比较明确,易于法官掌握和适用,也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就不能适用该条例。
    交通损害赔偿被告如何确定
    交通损害赔偿被告的确定,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1、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是第一被告;2、侵权人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3、如果车主出借车辆,车主也会充当被告的角色。
    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如何理赔
    交通事故伤者的理赔如下:1.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3.递交索赔单证。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4.领赔偿款。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8 18: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