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2、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3、若符合规定的,工商局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4、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