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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与劳务赔偿区别
释义
    劳动与劳务赔偿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
    2、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法律就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佣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关系的认定情形:
    1、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
    4、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劳动与劳务赔偿区别在于适用法律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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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