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释义 | 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盲: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0.05~<0.1; 四级,0.1~<0.3。 残疾证评残需提供以下哪些资料残疾证评残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 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区级以上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视力残疾:区级以上医院视觉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听力残疾:常州市二院听力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肢体残疾: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截肢者、小儿麻痹、两退粗细明显者可免病历;智力残疾:常州市德安医院或102医院智商测试报告单;精神残疾:区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病历证明。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一条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条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第三条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第四条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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