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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自首该怎样认定
释义
    对交通肇事案是否认定自首应作以下认定: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刑事辩护存在自首如何认定?
    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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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