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的最新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修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适应业务的办公场所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同工同酬原则对待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且用工单位需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修改规定 一、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四、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及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修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岗位应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用工单位需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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