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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监护人具体法律规定
释义
    指定监护人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同:如果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成年了是否还有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监护人。
    规定为:
    (一)、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二、离婚后怎样将孩子的监护权变更
    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权: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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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