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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释义
    滥用职权罪的主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工作受损,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滥用职权,明知会造成重大损失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分析
    1、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成立。
    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给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造成严重损害。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且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滥用职权,明知滥用职权会造成重大损失,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论行为人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他人利益滥用职权,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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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5: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