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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公司没有通知的突然辞退,却给我填的是离职申请书,还能要到合法补偿吗,可以去劳动仲裁吗?
释义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后,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均可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解决。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供副本。
    法律分析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了,能申请仲裁。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内,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拓展延伸
    突然被公司辞退,未通知我,填了离职申请书,如何争取合法补偿并考虑劳动仲裁?
    当遭遇突然被公司辞退且未事先通知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一些步骤来争取合法补偿并考虑劳动仲裁。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辞退通知、离职申请书等,以支持您的主张。然后,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途径。根据当地劳动法规定,您可能有权获得合法补偿,例如经济补偿金或其他福利。如果公司不同意提供合理补偿,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让仲裁机构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裁决。请记住,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制定最佳策略来保护您的权益。
    结语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后,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书面申请书等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在遭遇突然辞退时,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如果无法与公司达成合理补偿,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让其调查和裁决此事。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制定最佳保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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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