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可以经营水产养殖吗? |
释义 | 不可以,基本农田是红线,不能建任何设施。水产养殖属于设施农业,不允许的。除非去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一起协商,走农业调整手续,占一补一,把你想要做水产的地方的土地性质改为一般农用地,然后另找一个处面积相同的一般农用地改成基本农田。 一、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规定 我国在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都有一些开发利用资源的具体规定,(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3)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二、养殖用地改变用途怎么处理 用地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范围施工,超出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三、宅基地改为耕地有补偿吗 宅基地改为耕地,如果是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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