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低。行业自治组织、群众性组织(公益性)发展不充分,很多该由行业自治的事项都靠政府增加人财物投入来管理,这是不可持续的,既加大了行政成本,政府也无力管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一遇到问题就靠无限增加人财物的办法去解决,形成恶性循环。社会治理应该千方百计提高社会化水平,减少行政成本,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治理成本最小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