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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在录用女性职工时有何义务和责任?
释义
    单位在录用女性职工时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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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