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风险区(以上两个地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对这14天健康监测期间,要求不参加聚集活动、不聚餐,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 对中风险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来渝返渝人员和未划定中风险区但出现本土病例的所在地市来渝返渝人员,施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至少做1次核酸检测。 其他低风险区来渝持绿码通行,并来渝后主动做一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