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二、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三、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四、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五、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六、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七、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八、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九、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