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罪行指的是利用资金、股份、信息等优势,通过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获得不正当收益,或将风险转嫁给他人。罪行的客观表现包括单独或合谋,或者连续买卖,从而影响证券或期货的价格和交易量。罪行的主观构成必须是故意,而且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要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要求行为人或单位必须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或单位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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