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如下: 1、一般瑕疵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虚假出资股东可以再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否认。 各股东不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