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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5)
释义
    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从事服务行业和金融业,《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5]138号等文件对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税字第083号等文件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x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x40% [例2] 惠阳日中激光有限公司1998年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惠阳电子公司获得利润1000万元,惠阳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该外商将该1000万元再投资于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x15%x40%=73.17万元 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x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3] 北海电机自动化公司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从其投资的设于海南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口机械制造厂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海口机械制造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1995年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在海南经济特区举办一个新的农业开发企业海口绿叶实业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x15%=182.93万元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应当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3]00 9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按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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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