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刑事上诉后多久会开庭 刑事上诉后一个月以内开庭。 1、如果是非死刑案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话,二审一般不会开庭;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具体如下: 1、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律师经审理,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查,然后作出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继续审理。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间有争议的提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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