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级单位有权签订征地合同吗 |
释义 | 明确告知,征地权专属于国家,只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均不得以征收和征用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国有土地的申请。企业以征收或者征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的,无论支付的补偿费有多高,其所签订的协议均可以认定为无效。以这样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形并非个别。其主要动因是,虽然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高于国家正常征地标准,但比起来以出让方式所获补偿又高于国家标准,所以双方往往一拍即合。但这种看似双方都占了便宜的合同在法律上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其违法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可按非法用地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所签合同也按无效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农村集体宅基地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相互买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而不是农民个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是基于其本村村民的身份获取的。但是我国又实行“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不可分离”的制度,如果买卖房屋必然要买卖宅基地,但是法律是 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宅基地的,既然禁止买卖宅基地,也就不能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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