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
释义 | 一、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如何避免个人破产 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的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称为个人破产。 市场风险变幻莫测,人人都有破产的可能,但要倡导理性消费,特别是要量力而行。对于年轻人消费,首先要控制个人债务,衡量自己的能力,对风险要有清楚的认识,过度的负债将成为负担。一般的原则是,个人负债不要超过个人总资产的50%,这是一条基准线,否则就有风险。 避免个人破产,总结了以下经验: 1、要控制好个人债务,避免过度消费; 2、要购买适当的保险; 3、要注意控制投资范围; 4、要注意分散投资风险; 5、要注意合法合规,从而把的风险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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