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有放弃继承需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需提交死亡户口注销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亲属证明。亲属证明可由公安派出所或村委员会出具,需加盖印章。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前往公证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若有继承放弃的情况,继承人应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2. 提交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 若遗产为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 提交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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