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号欺诈“再现江湖”?如何应对? |
释义 | 近日,盗号欺诈行为“再现江湖”,很多人遇到朋友的社交账号被盗,然后被骗子冒充好友来借钱。盗号欺诈“再现江湖”?我们如何应对? 什么是盗号欺诈? 骗子通过盗取他人账号,冒充被盗账号本人的身份,通过编造各种借口向列表好友借钱、代转账、诱导参与高额返利等,从而骗取钱财。 1.诱导参与返利活动 骗子盗取账号后,在该账号朋友圈发布高额返利活动,诱导受害人进活动群发红包,骗取本金、手续费等,收款后把受害者踢出群聊。 除了在朋友圈发布高额返利消息,骗子还会用被盗账号主动私聊列表里的好友,实施精准诈骗,同时伪造返利截图,让对方信以为真。 2.借钱发朋友圈晒转账 骗子盗取账号后,冒充账号本人身份,群发借钱信息,以想在朋友圈炫耀恋情、亲情、友情等为由,要求转账并承诺会返还,收钱后却直接拉黑受害者。 对于要求的转账金额,一般为520、1314、5200等带有特殊意义的吉利数字。 3.自己或亲友出事急需借钱 骗子盗取账号后,利用号主的身份,给列表的亲友群发借钱信息,以自己突发意外、亲友生病等为借口诱导受害人直接转账或扫码付款,骗取话费、手术费、医药费等。 为了增强可信度,骗子可能还会通过此前的聊天记录来模仿号主的说话方式和称呼,让人难以分辨真假。 4.账号受限需代转账 骗子利用被盗账号联系列表好友,谎称亲友生病住院急用钱,以支付受限为由,提出先通过银行卡转钱给受害人,而后以跨行转账有延迟为由,让受害人先垫付资金,骗取医药费、手术费等。 狡猾的骗子还会通过伪造转账汇款截图来迷惑受害人,让其放下戒心。当受害人同意垫付资金后,除了直接发送二维码让受害人扫码付款外,还会让受害人添加所谓“医生”为好友进行转账。 更要注意的是,目前还出现了连环盗号的新招: 骗子先盗取受害人的好友账号,然后利用账号本人的身份,以帮忙辅助验证等为由,通过扫二维码填表等形式,套取受害人的手机号、社交账号、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从而盗取账号并借此骗取钱财。 套路总结 冒充身份:盗取受害人好友的账号后,冒充好友身份来联系受害人 编造借口:以推荐高额返利活动、亲友生病住院、突发意外急用钱等为由,诱导付款、借钱、代转账等 骗取钱财:第一次得手后,继续以各种借口要求转账,直到受害人识破 尽管盗号欺诈的手法在不断变化,但是核心套路仍是一致的,都以转账、付款、盗刷资金为最终目的。 所以在遇到好友来借钱时,还是得多留个心眼,多用几种方式去核实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安全提醒 保持警惕,多方核实 遇到借钱、换钱等救助时,要多渠道核实情况,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和朋友当面确认。 风险提示,多加注意 当对话页面出现风险提示时,要多加注意,暂停转账付款并联系好友以验证真伪。 个人信息,加强保护 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如社交账号密码、支付密码、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不点击不明链接,不扫不明二维码。 如何看待“存疑有利于被告”?“存疑有利于被告”被滥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可以说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该原则的认识,往往容易产生偏差,容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 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如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大量毒品,但没有查到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辩称是其自己吸食的。此种情况下,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是不能确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其适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 (1)法律之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比较常见。对于法律之疑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理。如果遇到法律争议,就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那么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动摇法治的根基。 (2)只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无罪推定的原理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都需要控方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要推定被告人无罪。基此,对所有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都应该予以排除。但是,如果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那么,在逻辑上则是把有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推定为存在,这违背了证明的基本规则。如在死无对证的案件中,被告人把案件起因上的责任都推给了死者,但不能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认定,那么等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存疑事实给予了认定。因此,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查不清具体是哪个被告人所为,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如两个被告人都推脱是对方动手杀人,自己只是从旁帮助了一下,具体是谁实施杀人查不清。这种情况应该对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判断,从犯意提出,犯罪工具准备,选择作案对象、时间、地点,获利分赃等情况,判断哪个被告人的作用更大,然后按照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要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也可能要应用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等方法进行证明。事实存疑应该是在穷尽所有证明方法之后,仍然得不到证明的状态。有些所谓事实疑问通过事实推定或者经验法则完全可以解决,就不能算是事实存疑。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属于其个人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