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提供劳动条件”源自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提供劳动条件”案件的法律关键点用公式表示即: 根据摩金发布的《2015年广东省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中判例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在司法实践及实务操作中,“未提供劳动条件”争议类型中主要问题集中于如何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